2018年12月13日,《香港、BVI与开曼并购法律与财税实务》讲座在中豪江北金融办公室成功举办。此次讲座由中豪律师事务所主办,香港史蒂文生黄律师行、迈普达律师行、毕马威、重庆市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企业协会、中国国际商会重庆商会协办,中豪合伙人郭凌嘉担任主持。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对外经济合作处处长许瑶女士出席本次讲座并致辞。中豪合伙人杨青、柯海彬,香港史蒂文生黄律师行曾浩贤律师、迈普达律师行合伙人Everton Robertson,毕马威合伙人黄英等发表了精彩演讲,对香港、BVI及开曼群岛并购、区块链、债务证券、离岸基金等领域的法律实务与操作模式及中国企业“走出去”的财税关注重点向嘉宾做了精彩分享。逾80位企业投资人、股东、法律与财务负责人等出席,共享这场离岸并购实务的知识盛宴。
中国企业应当具有国际化、世界化情怀
首先,重庆市商务委员会许瑶处长向活动致辞。对重庆企业海外投资,许瑶处长提出了三点期望:一是要有情怀,中国企业应当具有国际化、世界化的情怀,坚持“走出去”的信念,继续为世界梦、国家梦而努力;二是注意方法,在对外投资项目中,企业应做好具体的前期筹划工作及对项目运作的持续关注,熟悉国内以及东道国的法律,项目启动以后应当有持续化的经营与管理;三是重视融合,许处长提醒国内企业在“走出去”时应当首先了解所在国的习俗与价值观,做好投资后的融合。
跨境并购、区块链与离岸私募投资基金
曾浩贤律师首先向我们介绍了跨境并购的一般流程、涉及的协议和法律文件类型,以及在跨境并购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曾浩贤律师指出,在跨境并购中应当尤其注意保密协议以及法律与财务方面的尽职调查,以减少或规避投资后续可能出现的风险。紧接着,曾浩贤律师同我们分享了区块链的相关业务知识,包括如何在香港进行首次代币发行(ICO)以及如何在香港进行证券型代币发行(STO),并分享了香港债务证券相关知识,对公募与私募发行方案给出了建议,也对公募发行与私募发行之间的异同进行了对比介绍。最后,曾浩贤律师介绍了离岸私募投资基金的相关内容,包括离岸私募基金的优势及有限合伙制基金设立等。
海外投资涉港法律服务
合伙人柯海彬在海外投资涉港法律服务的主题分享中,通过鲜活的案例,详细地介绍了海外投资涉港法律服务,主要包括香港公司的成立与维护、香港公证及国际公证,以及包括内地企业赴港上市、成立离岸公司、跨境房屋买卖和租赁、海外移民资产配置、境外公司查册、香港诉讼及国际仲裁在内的其他业务。柯海彬律师指出,香港主要有独立投资公司、合伙、有限公司三种公司形式,设立有限公司在股本、股东人数、董事资格、公司秘书及注册办事处方面都要求比较简单。柯海彬律师随后通过对香港各类公证文书的样品展示,生动介绍了香港公证与国际公证的相关知识和注意事项。
境内企业海外投资容易犯的“错误”
合伙人杨青结合其处理的诸多海外投资与并购案件经验,对如何利用香港、BVI、开曼等离岸法域搭建交易构架进行了分享。他指出,好的海外并购交易架构能起到隔离风险、税收筹划、便于付汇、便利融资、便利退出等作用。他强调,境内企业海外投资并购前,一定要通过香港、BVI或开曼等离岸法域搭建好交易架构。随后,杨青律师分享了境内企业海外投资容易犯的“错误”,比如境内企业习惯于国内经商思维方式,对国际规则缺乏了解,缺乏强烈的合规、风控意识,对海外投资并购风险预估严重不足等。杨青律师建议,境内企业进行境外投资前,一定要事先做好充分准备,做好尽职调查,对投资中和投资后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事先充分预估,并制定好解决方案,这样才能真正防范好相关风险。
中国企业“走出去”的财税关注重点
毕马威合伙人黄英同我们分享了中国企业“走出去”的财税关注重点。黄英首先指出,从2015-2017年境外投资情况来看,亚洲、欧洲及北美是海外投资的主要市场,而通讯科技、工业制造、能源公共事业和医疗健康是中国企业青睐的主要领域。随后,黄英分析了财务及税务尽职调查主要有发现影响交易的重大事项、深入了解目标公司的价值、识别及控制收购过程中的财务及税务风险、为商业谈判提供谈判筹码、为交易架构的设计提供支撑的作用,并提醒在尽职调查中应当着重注意目标公司的整体事项、盈利情况及财务预测、资产负债情况以及税务方面的情况。胡琦通过与中国大陆、其他国家及地区之间的税收制度的对比及衔接,详细介绍了香港税收体系的优势,着重分析了设立境外项目公司可以减少或避免境外营运公司以股息分配其所得,以及出售境外营运公司股权时所产生的境外税负,也可能搭建免税的退出框架。
BVI与开曼群岛公司法及并购法律实务
迈普达律师行合伙人Everton Robertson作了“BVI与开曼群岛公司法及并购法律实务”的主题分享。Everton Robertson主要向我们介绍了开曼群岛和BVI群岛的背景,指出了开曼群岛和英属维尔京群岛对企业的吸引力。焦傲律师介绍了开曼与BVI的公司类型,主要包括股份有限公司、独立投资公司、有限合伙、有限责任公司等。焦傲律师通过对各种公司类型的比较介绍提醒到,以设立基金为目的一般是到开曼设立相关实体,而若想达到控制股权及通过SPV的形式搭建交易框架的目的,一般是通过到BVI设立实体的方式。最后,王维巍律师对开曼基金类型、设立及其结构设计等相关内容进行了分享。
讲座在来宾们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此次讲座不仅增加了我所与境外律所的交流合作,同时也为参会企业提供了一场关于香港、开曼及BVI群岛并购投资法律、财税实务及风险防范的知识盛宴。当前,我国企业全球化快速推进,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走出去”和到“一带一路”国家投资、并购,中豪将不断提升自身实力,加强国际合作,优化法律服务,致力于为境内企业的海外投资、并购与开展经贸合作提供“一站式”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