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豪研究】破产程序中职工债权之社保问题研究

Date:2019/05/20 Views:1680

 

摘 要 :破产程序中对于职工的安置一直以来都是管理人进场后首先应当解决的重要问题。对于被辞退的部分人员,要到新单位就业就需要将个人的社保账户在新单位参保;而对于临近退休的人员,社保账户费用的缴纳情况也会直接影响其办理退休手续和享受退休养老待遇。另外,社保欠缴也会影响职工医保卡的正常使用和医保报销。因此,解决职工的社保问题,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应当作为重大紧急事项来研究处理,保护职工应有的权利。

关键词 :企业破产 职工债权 社保问题

 

一、社保问题研究意义

在企业破产程序中,你会遇到各式各样的问题以及形形色色的人,如何处理好这些人和事,对于破产程序来说是极为重要的一部分。企业职工的安抚及职工债权的处理是每个企业在破产程序中都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职工处于社会劳动关系的底层,他们是弱势群体,更需要得到利益保护。对于职工社保问题的处理,在破产程序中我们应重点关注。在从事企业破产业务的工作中,经常会遇到因公司前期欠缴社保费用,职工三天两头来找管理人解决个人社保问题,有的人理性还可以心平气和的听你讲讲道理,也有情绪比较激动的上来就开始责骂。在从事破产业务两年多以来,我也从开始的不理解甚至是愤怒,到现在也能感同身受去处理职工问题了。对于职工所面临的社保问题,本来也是由于破产企业所造成的,而职工要求补缴或解决其个人社保问题是维护自己正当的权益,也是合情合理的。因此,处理好破产程序中的职工社保问题,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及推进破产程序,对每个破产管理人来说都是很有必要的。

 

二、职工债权之社保之债

(一)社保之债的定性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本条规定可以看出,社保债权虽然不是破产法明确划分的一类债权,但它却是职工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社保之债的清理 
在担任破产管理人的过程中发现,对于职工社保的欠缴情况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形:1.参后未参前,即职工办理入职手续后,工作了很长一段时间后,公司才开始给职工购买保险,且至辞退前社保费用均正常缴纳;2.参前未参后,即职工办理入职手续后,公司按照社保法的规定正常帮职工办理了参保手续,在企业出现破产困境后,因资金问题而欠缴了职工的社保费用;3.前后均未参,仅缴纳了中间一段,即职工入职后公司没有及时为职工办理参保手续,且在后续企业出现破产原因后暂停了为职工缴纳社保费用。

对于职工的参保情况,我们可以在企业所在地的开设单位账户的社保机构拷贝社保回盘,通过社保回盘信息查询每个职工的参保状况。此外,也可以通过职工提供的社保卡号和查询密码进入到当地社保网络服务端进行查询,也能查看职工社保的缴费状态。通过查询职工欠缴的月数及每个职工缴纳社保的缴费基数,我们可以按照企业所在地关于社会保险单位个人缴费比例的规定计算出应该由单位承担的部分金额,确定为职工欠缴的社保债权。但是,当出现新进职工公司没有及时参保而导致职工在本单位的参保时间延后,通过社保回盘信息我们只能查询到职工在公司参保后的欠费状态,而对于公司在职工进来前期未参保的那一段时间,我们可以通过核查职工的入职登记时间来确定公司为职工晚参保的期间。这样前后两段时间加起来就是公司应对职工所负担欠缴社保费用的期间。

 

(三)社保债权的主体认定 
按照《社保法》的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或者用人单位和职工按比例分别承担。由该规定可知,职工向公司主张社保债权必须满足“职工”这一身份主体,且在用人单位未正常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前提下,才能向公司主张社保债权。职工身份的认定是管理人对职工社保债权确认的一个重要前提,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我们一般根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来认定适格的职工身份。但在实际工作中,也会遇到因为企业管理制度的不完善导致我们在核查职工身份的确定过程中没有存档的劳动合同,但又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对于这部分人,我们可以从以下几种途径来确认职工身份: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4.考勤记录;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在我们处理过的破产案件中,发现关联企业间的劳动职工存在相互调配,造成某些职工合同签订的主体为A,但社保及工资却由B单位在发放,实际服务的公司也是B公司。对于这种情况,我们一般应将其认作与A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此外,还有社保关系在A,劳动合同与B签订,且在B公司上班,工资由B发放的情况。对于此种情况,我们应将其认作是与B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因为按照《劳动法》的规定,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间的劳动关系,首要标准就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间签订的劳动合同。至于社保费用、工资由谁承担及劳动者服务的单位的核查,只是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前提下作为事实劳动关系认定的参考要素,并不会因为这些要素而影响和改变劳动合同所约束的双方主体。所以,对于上述情况,职工的社保债权依然应当向劳动合同签订的主体单位主张。

在处理职工社保债权的时候,经常会遇到社保机构向管理人申报社保债权的情况。而对于社保债权的相对人到底是职工还是社保机构,目前在理论和实践上的处理都存在差异。认为职工是社保债权的相对人,主要理由是依据《劳动法》规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义务,职工也有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权利。认为社保机构是社保债权的相对人,主要理由是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规定征缴社会保险费是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的行政职责,且职工最终享受的并不是社会保险费本身,而是养老金或医疗费。本人偏向于认定职工是社保债权的相对人,其理由主要有以下两点:1.在本人处理职工社保问题的过程中发现,当职工社保账户存在欠费无法转档或办理退休时,职工可以向社保机构出具放弃欠缴社保费用时段在补缴后所带给自身利益的申请后办理转档或退休,也就说明职工对企业欠缴的这部分社保费用享有处分权;2.从立法目的来看,法律规定强制缴纳社保费用的目的在于保护劳动者在退休时享受养老和医疗待遇,不在于通过行政征缴来为国家创收,职工是最终的受益者;3.在本人处理的破产案件中,公司因欠缴或少缴了职工社保费用,再与员工被辞退时签订了社保补偿金协议,最终诉到某基层法院,判决也支持了社保补偿金作为职工债权直接支付给职工。

 

(四)社保债权的计算 
对于社保债权的计算,理论上来讲,我们应该按照社保法之规定比例应由公司承担为职工缴纳的部分作为职工社保债权的核算;但在实际操作中,对于社保欠缴情况的清理完成后,不建议直接核算成职工债权,而只需把公司欠缴的月份情况进行公示。主要是因为现下核算所参考的缴费标准是按本年缴费基数预算的,待后期有能力再进行补缴时,缴费基数是参照缴费时当年的标准核算,前后金额就很可能不是同一个金额,缴费基数每年都可能变。所以,建议大家在清理职工社保债权时,只备注欠缴的时间段,统计欠缴的总月数,不核算具体金额。当然,有些职工因家庭经济条件影响不能补缴的或员工不愿意补缴所欠缴的那部分社保费用,可以在清偿分配方案通过前与职工进行协商,作为社保补偿金纳入职工债权补偿给员工。

在这需要提醒各位,某些职工从破产企业办理退休时,经常会拿着社保机构出具的因缴费年限不够需一次补足的缴费金额单据来向管理人主张社保债权。对该金额的核查,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首先,职工所补缴的月数是否小于公司欠缴的月数,如果大于则超过的部分就应该由职工自己全部承担;其次,就算补缴的月数小于公司欠缴的月数,那公司也非全部承担,而是按法律规定的比例承担公司应缴纳部分的金额。

 

三、有关职工社保问题的处理

(一)正常办理人员增减 
正常办理人员增减的前提是公司账户正常存续,且员工社保相关费用正常缴纳,未出现有员工社保费用欠缴的情况。单位有辞退或离职的员工,应在当月及时向公司注册地社保机构办理人员减少,以免出现社保欠缴的情况,导致公司账户出现异常状态而影响单位户的状态。同时,单位如不及时办理参保人员减少,可能导致辞退或离职人员出现社保欠缴而不能在新单位参保或办理退休手续。此种情况下,留守人员也可以继续在公司账户正常参保。

 

(二)公司账户因欠缴社保费用处于异常状态 
大部分企业进入破产都是因为公司经营出现问题入不敷出,所以很多企业在破产程序中都存在欠缴员工社保的情况。一旦出现断缴的情况,不仅公司的社保账户会变成异常户,职工个人社保的转档也会受到很大的影响。因此,破产管理人进场后,如果企业社保账户还挂有很多辞退人员的社保,应当及时去社保局办理减少参保人员名单的申请,防止社保账户系统一直产生新的费用,最后因欠缴社保费用导致公司账户进入异常状态。如果管理人进场时发现公司账户已经因欠缴员工社保费而变成异常户状态,应及时对账户进行处理,主要可以采取如下方式:

1. 将公司账户的所有人员办理停保
办理停保也就是公司社保账户里面的所有人员都暂时停止参保,不会产生新的征缴计划,但之前的欠费情况依然能查询到具体的信息。公司账户申请办理停保手续比较容易,但公司社保账户办理停保后对职工的影响比较大。因为职工社保存在欠费,所以不能在新单位进行参保,除非完清养老保险费用的补缴手续,否则职工也不能转为个人户进行参保,此外社保卡也不能再正常使用。

2. 申请将公司账户作另档管理处理
办理另档管理,一方面可以让账户不再继续产生应缴社保费用,将欠费定格在一个确定的数额;另一方面如果公司办理另档管理辞退的员工是可以办理转档手续的,也可以在新单位正常参保或转为个人身份参保,那样就不会影响职工医保卡的正常使用及报销。但对办理退休依然存在影响,只是相对于社保办停,申请另档管理对保护职工权益和后期操作上来说还是有许多优势的。在我们处理的破产案中也实际遇到过这样的问题,一些临退休的员工因前期在A公司就职这段时间的社保欠费问题未解决,导致其不能正常办理退休。因A公司社保账户办理了另档管理,处于非正常户状态,经咨询公司所在地社保机构得知,要为临退休人员个别补缴欠缴的社保费用,必须要先将公司社保账户从非正常户转为正常户,转为正常户的前提就是必须先补足公司办理另档管理之前所欠缴的社保费用,不然员工的社保补缴从公司账户这边是补缴不进去的。因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根据破产法规定,如果需要补缴社保费用可能就涉及个别清偿行为,此外也可能没有足够的现金为该部分人员补交欠缴的社保费用。最终,在与社保机构沟通交流过程中,总结了如下几条解决途径:1.员工自动放弃公司欠缴的这段时间的社保。那么少交的这段时间,对员工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退休金肯定是有一定影响的(欠缴的9个月社保人员预估大概每月少领60元左右),对该部分职工损失的金额可以和职工协商一个补偿金额作为职工债权处理。2.员工自行到户籍所在地另开一个账号,以个人名义补缴欠缴的这段时间,待办理退休时,新开账户补缴的年限合并到最开始参保账户的年限里面计算,然后以实缴的金额纳入职工债权由企业补偿。但由于每个地区的社保处理方式不一样,有些区域不接受这种操作,以至于有些员工不能以这种方式解决。3.对于目前在新公司参保了的职工,可以先从公司参保转为个人参保,以个人名义补缴欠缴的这一段社保,补缴完成后再转回公司参保,最后再从现在所在单位办理退休。但此种程序相对复杂,很大部分员工不愿自己去办理。这里要提醒一下,我们在协助员工办理退休的过程中发现,针对第二种途径有员工去户籍所在地咨询了,社保给出的回复是该员工在新单位正常参保中不能另开户补缴欠缴的社保。针对此种情况,员工不能以个人名义补缴社保欠缴的那一段,所以在某些地方的社保局第二种方法是无法实施的。

综上,对比破产程序中的社保办停和另档管理来说,对职工最有利的解决方案肯定是申请另档管理,且申请另档管理的条件只需满足公司连续三个月未缴纳社会保险费,或经实地调查,已停止生产经营三个月以上,或查无下落且无法强制履行缴费义务之一的,即可对公司社保账户实施另档管理。破产企业大部分都是因为资金原因才走到了破产程序,满足上述条件之一也是比较容易的,并且申请另档管理对后续职工社保问题的处理操作起来也更加方便。


四、结 语

本文是笔者在处理破产案件职工债权中针对社保问题的一些实践分享。劳动者是弱势群体,处理好职工社保问题,有助于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也有助于破产工作的顺利开展。由于各个地区的规定可能会出现偏差,以上所阐述的处理建议及方法仅供大家参考。

(作者:王余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