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豪研究】越南投资法律实务及风险防范

Date:2019/06/10 Views:1645

 

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稳步推进,未来5-10年,“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基础设施建设、产能与金融等领域的合作将会迎来前所未有的新机遇。根据国家商务部官网披露的信息,2015年至2018年,我国企业在“一带一路”国家对外直接投资情况如下表:

 

 

通过上表可以看出,2015年至2018年,我国企业在“一带一路”国家的对外直接投资主要集中在新加坡、越南、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泰国、老挝等东盟国家。其中的原因包括:首先,我国与东盟国家是邻国,对其投资环境、市场、文化更为熟悉,相对于其他“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更容易把控相关风险;其次,我国与东盟国家在经济合作领域具有很强的互补性。新加坡国立大学亚洲竞争力研究所所长陈企业副教授提出,与美国、欧盟、日本相比,中国作为东盟国家特别是东盟5国(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和泰国)经济增长的主要引擎的重要性在过去30多年中得到了显著提升。中国与东盟国家在经贸合作领域存在很强的互补性,从而为加速中国与东盟国家之间的经贸合作提供了充分的市场基础。因此,东盟国家作为“一带一路”的重要区域,将其打造成“一带一路”的示范区域将对实现“一带一路”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和民心相通的愿景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除新加坡外,其他东盟国家均为发展中国家,各个国家在经济发展水平、市场环境、法律制度、宗教信仰等方面均存在着重大区别,其对外商投资准入的开放程度、设立商业实体的便利程度与时限等方面也存在着较大区别。因此,到东盟国家投资存在着诸多风险。接下来,笔者将结合帮助中国企业到东盟国家投资的相关实务经验,通过系列文章,对中国企业近几年较为青睐的在东盟国家比如越南、印度尼西亚、泰国、菲律宾等设立代表处、子公司的相关程序、所需资料、注意事项进行简要介绍,同时对到上述国家进行投资需了解清楚的实务问题,比如外商投资准入限制、环保、土地政策、劳工、争议解决等,以及可能存在的相关风险进行解析,以让大家对上述国家投资的相关实务及应注意防范的相关风险有更为清楚的了解。本篇文章是系列文章的第一篇,介绍越南投资法律实务及风险防范。

 

近几年,东盟各国投资中,最为火爆的肯定非越南莫属。与新加坡、印度尼西亚、泰国相比,越南的外商投资准入限制更多,法律实体设立所需时间更长,程序更复杂。虽然如此,这丝毫没有影响我国企业对越南投资的热情。根据越南法律,外国投资者可以在越南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代表处、股份公司等。下面笔者对在越南设立代表处和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程序、所需资料和相关要求进行简要介绍,并对境内企业需要注意的事项和相关风险作出提示。

 

设立越南代表处的相关要求 

 

(一)外国投资者设立代表处需满足的条件

如外国企业拟在越南设立代表处,需要向代表处所在地的相关工业和贸易部门申请获得代表处设立许可,且外国投资者需满足以下条件:

1.是依照与越南缔结了国际公约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设立的;

2.自设立之日起,已运营达至少一年;

3.其营业执照自提交代表处设立许可申请时,仍有至少一年的有效期;

4.代表处的营业范围与第1项条件中越南所缔结的相关国际公约中的承诺一致。

 

(二)设立越南代表处所需资料及相关要求

 

 

(三)设立越南代表处的相关流程

在越南设立代表处,外国投资者需要向相关行政主管机关办理设立登记手续:

1.向计划投资部(MPI)获得投资登记证书(Investment Registration Certificate,IRC)

 

外国投资者准备好上述清单中列明的文件后,外国投资者自己或委托越南律所或代办机构向MPI提交上述文件。MPI是越南监管包括外国投资在内的所有投资活动的中央行政机构。省/市人民委员会下属的计划投资局(DPI)直接监管外国投资活动,并在相应的省/市范围内为几乎所有类型的外国投资发放IRC。每个外商投资项目都需要获得IRC。对于某些项目,特别是所谓的“附条件”项目、重要项目或大型项目,在发放IRC之前需要进行原则上的审批,该审批一般由省/市人民委员会进行,也可能由国会或总理进行。总理下设管理委员会,以监管位于工业区、高新区、经济区或出口加工区(统称IZ)的外商投资企业。IZ管理委员会有权为其辖区内的项目发放IRC。经MPI或DPI审核后,如外国投资者提交的资料符合要求的,其会向外国投资者颁发IRC。

 

2.取得IRC后,外国投资者应向DPI申请并获得企业登记证书(Enterprise Registration Certificate,ERC)

IRC允许外国投资者在越南进行投资,而ERC允许外国投资者建立和运营公司。外国投资者只有在获得IRC和ERC后,才能开展业务。

 

(四)设立越南代表处的注意事项

通过上述列出的设立越南代表处所需资料清单可以看出,越南法律法规对设立代表处所需文件的要求很高,对外国投资者来说,为了满足其要求所需办理的手续更复杂,耗时也会更长。因此,我国投资者在准备有关设立越南代表处的相关文件时要更加仔细,从而避免准备上述资料过程中耽搁更多时间和影响代表处的设立。

 

1.考虑到后续首席代表在越南的纳税和入保问题,上述文件中提到的“设立代表处的申请表”,其中关于“首席代表的地址”,宜填写为越南代表处的地址,其中关于“公司的银行账户”,宜填写一个记录公司与越南项目相关交易情况的账户。

2.上述文件中提到的“租赁协议”,其中关于“代表处的办公地址”应具体到街道、楼层、门牌号,且该协议应为越南语版本。如为外文签署的,则应同时签署越南语版本,落款处应有真实的签章,非电子签名。

3.上述所有需要在中国进行公证和认证文件的出具时间,与第三方代为提交代表处设立文件给审批或登记机关的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得超过三个月,即公证与认证文件的有效期为3个月。如果超过了3个月时间,则需要重新办理文件的公证和认证手续。

4.上述经公证和认证的文件为英文版本的,可由第三方委托越南翻译机构翻译成越南语,并针对翻译成越南语的版本在越南公证处进行公证。

5.在办理上述设立文件的公证与认证过程中,一定要事先将进行公证和认证的文件与越南律师事务所或代办机构进行确认,以确保上述文件符合越南相关审批机关的要求。

 

设立越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要求 

 

根据越南法律,外国投资者可以在越南设立外商独资企业或与越南当地企业设立合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与合资企业都可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但越南法律法规规定某些领域只能设立中外合资企业的,则只能设立中外合资企业。

 

(一)审批权限

越南法律将投资项目分为审批类与登记类。审批类项目是指外国投资者的投资额达3000亿越盾(折合约1500万美元)或以上的投资项目;登记类项目指外国投资者的投资额为3000亿越盾(折合约1500万美元)以下的投资项目。越南法律又将审批类项目分成A、B两类,两类项目的审批部门不同:A类投资项目,无论项目大小均由政府总理审批,然后由MPI按总理审批结果决定是否颁发IRC;B类投资项目是指A类以外的需要审批的项目,B类投资项目由MPI或政府授权的省市人委会或MPI授权的工业区、出口加工管理委员会审批后签发IRC。

 

(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所需资料

1.登记签发IRC的投资项目,应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登记书(根据MPI统一表格办理);(2)合资合同及合资企业章程,或独资企业章程,或合作经营合同。自收到合格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颁发IRC。

 

2.审核签发IRC的投资项目,应提交下列文件:

(1)签发投资申请书;(2)合资合同及合资企业章程,或独资企业章程,或合作经营合同;(3)经济技术可行性研究报告;(4)合资各方、合作经营合同各方、外国投资者营业执照或类似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财务状况等证明文件;(5)有关工艺技术转让资料等(若有)。

 

A类投资项目,自收到合格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MPI将审核意见呈报总理;自收到MPI呈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政府总理作出对投资项目的决定;自收到政府总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MPI对投资项目作出决定,如符合要求则颁发IRC。B类投资项目,如属于MPI审核的项目,则MPI自收到合格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投资项目的审核,如符合要求则颁发IRC。如属于各省市人委会审核的项目,自收到合格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各省市人委会完成对投资项目的审核,如符合要求则颁发IRC。

 

 在越南设立制造类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要求 

 

(一)在越南设立制造类公司的基本要求及流程

 

 

(二)在越南公司经营劳工相关要求及社保要求

 

 

越南公司设立注意事项 

 

通过上述对设立越南公司相关流程及具体要求的介绍,我们可以看出,在越南设立一家公司其流程比较复杂,而且耗时长,特别是当投资者投资于受特别限制的相关领域时,则还需获得特别资质许可。鉴于此,笔者建议境内投资者到越南投资时,应该注意如下事项:

(一)事先通过尽职调查了解清楚拟投资领域是否存在相关准入限制。比如是否存在外国投资者持股比例的限制,比如有些领域要求必须是合资企业,则在正式投资之前,需在越南找好合作方,否则项目根本无法推进。又比如,对注册资本是否有特殊要求,如有特殊要求,则应确认该要求是否与原初的商业目的相符。对存在准入限制的领域,则还要了解清楚办理特别资质许可的相关难度、需耗费的时长等内容,以免影响整个项目的推进。

 

(二)投资前,需要了解清楚设立法律实体的全部流程,需获得的资质许可,以及获得上述资质许可需要的时限,从而对项目各个关键时间节点进行比较准确的预估。如因事先没有了解清楚,在公司设立过程中才发现某些特殊要求,则可能会对项目的推进产生实质影响。

 

(三)除了设立公司本身之外,还需对公司设立后需办理的相关手续事先了解清楚,比如外籍员工派遣人数与越南本地员工人数是否存在比例限制要求,外籍员工依法需办理的相关许可与签证要求及复杂程度等内容。此外,还需要事先了解清楚,公司终止劳动合同时需要支付的赔偿金等内容。如事先没有了解清楚,后续想解除劳动合同时才发现需要支付高额的赔偿金,则可能会因此遭受重大损失。

 

设立法律实体作为境外绿地投资的第一步,其看似简单,但涉及的内容实际上相当广泛,需要事先考虑的问题非常多。境内企业只有事先做好充分的调查和了解,并对其中的难度、耗时及可能面临的相关风险进行充分了解,从而才可能顺利地完成第一步,并为法律实体设立后的有效、合法合规运营打下扎实的基础。

(作者:杨青 / 孙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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