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豪研究】从南医大强奸杀人案谈最长追诉时效

Date:2020/02/25 Views:969

 

随着南京医科大学“92.3.24”强奸杀人案成功告破,犯罪嫌疑人麻某钢在案发近28年后落网,根据警方披露的案情,麻某钢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对其追诉,自然涉及到时效的问题。追诉时效是指刑事法律规定的,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该案案发于1992年3月,其时适用的是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79刑法),79刑法规定对于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追诉时效与现行刑法同样是二十年。不过,79刑法对于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规定,却是“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现行刑法对此规定是“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当年林某被害案发后,公安机关当即立案侦查;麻某钢今年2月23日被抓捕后,才被采取强制措施。因此,按照刑法“从旧兼从轻”的原则,麻某钢强奸杀人案适用79刑法已过追诉时效。

 

1996年1月19日,同样发生在南京的刁爱青被害案即“南大碎尸案”,在2016年1月即将案发二十周年之际,针对网友关心的凶手会不会因过了二十年追诉时效而逃脱法律的惩处,媒体援引江苏省公安厅有关人士的话指出,一起命案发生后,杀人凶手将尸体隐匿,没人报案,公安机关也不知有凶案的发生,因而没立案,这种情形才适用二十年追诉时效。“南大碎尸案”是这些年来影响巨大的命案之一,公安机关当时就已立案侦查,虽然二十年过去了案件也没有侦破,可并不意味着该案已经超过追诉时效。该人士显然是用现行刑法的规定考查现行刑法实施(1997年10月1日)前的行为,观点显然有失偏颇,“南大碎尸案”的凶手即使落网,也与麻某钢一样已过追诉时效。当然79刑法对追诉时效同时还规定“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核准追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报请核准追诉的案件,要求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证据证明存在犯罪事实,且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二)涉嫌犯罪的行为应当适用的法定量刑幅度的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三)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虽然已过二十年追诉期限,但社会危害性和影响依然存在,不追诉会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而必须追诉的;(四)犯罪嫌疑人能够及时到案接受追诉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就核准追诉曾经发布了四个指导性案例,对超过二十年的犯罪核准追诉两个,不核准追诉两个。是否核准追诉,归纳起来应以是否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为关键,被害方、案发地群众、基层组织等意见和反映则成为是否核准追诉的重要判断依据。例如,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就曾成功追诉朱某某故意杀人案,该案发生在1985年9月9日,2009年3月2日朱某某被抓获归案。鉴于朱某某因琐事故意杀死张某某母女二人,其中女儿年仅13周岁,犯罪手段残忍,危害后果严重,当地百姓对这一重大刑事案件反响强烈,强烈要求严惩杀人凶手;死者家属李某某从案发一直到1993年持续不断地到各级政府及公安机关上访,还多次进京上访,后因精神失常死亡,社会影响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后,2010年3月5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朱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因此,不管是麻某钢强奸杀人案还是“南大碎尸案”,凶手犯罪情节极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坏,虽然已过追诉时效,检察机关理应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

(作者:傅达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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