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豪研究】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法律实务指引

Date:2019/08/12 Views:1571

 

摘要:随着“一带一路”政策的推广,越来越多的外国企业通过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方式进驻中国市场,拓展在中国境内的业务经营。商务部于2018年6月30日发布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程序进行了规范及指引。本文将从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过程中涉及到的工商登记程序、商务委备案程序及银行账户开立、结汇程序所涉及到的实务要点进行梳理与分析。

 

关键词外商投资企业  设立及变更  备案程序  风险提示

 

外国企业拟在中国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初期,如果对于设立的程序及风险点能够有一定了解,将更大程度地避免因对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不了解而产生的不必要的时间成本及经济成本的投入。在此,笔者将分享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实务经验,希望对今后大家承办涉外法律业务有一定帮助。

 

一、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工商登记程序 

(一)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工商登记程序 

外国企业启动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程序,应首先通过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地的工商局进行工商登记程序。因各地工商局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程序所涉及到的表格填写及办理时间长度有差异,故建议在启动设立程序之前,应前往当地工商局全面了解所需填写的文书类型及模板、时间长度以及需要提交的支撑文件。下面,以笔者所承办的一个案件为例,列明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程序中应提交的文件明细,仅供参考:

 

 

(二)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工商登记程序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之后,如因相关登记事项需要作出变更,则应针对变更事项作出股东会决议或股东决定,并提供变更之后的章程修正案。此处应注意,针对股东会决议或股东决定以及章程修正案股东应履行的签章义务,因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为境外的外籍法人股东或自然人,可能需要更多的时间成本,建议企业拟作变更时,应首先与当地工商局确认需要提交的变更事项文件,以节约时间成本。

 

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程序 

在完成工商登记程序并领取营业执照之后,该外商投资企业如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应根据商务部于2018年6月30日发布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备案程序,具体备案程序如下:

 

(一)备案系统 

外商投资综合管理信息系统

 

(二)备案程序 

1.在线提交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材料或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2)外商投资企业全体投资者(或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申报承诺书》

(3)外商投资企业全体投资者(或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或外商投资企业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包括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4)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委托他人签署相关文件的证明,包括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未委托他人签署相关文件的,无需提供)

(5)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6)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身份证明

(7)外商投资企业最终实际控制人股权架构图(注意:应提供树形结构图)

(8)获得符合规定的境外公司股权的境内企业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涉及外国投资者以境外公司股权作为支付手段的,需提供)

前述文件原件为外文的,应同时上传提交中文翻译件,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应确保中文翻译件内容与外文原件内容保持一致。

 

2.《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申报承诺书》

(1)承诺人应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全体投资者或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

(2)备案系统提供了承诺书模板,需提前下载并完成承诺人签章。

 

3.备案回执

(1)备案机构取得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或变更备案信息后,对填报信息形式上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核对,并对申报事项是否属于备案范围进行甄别。属于备案范围的,备案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不属于备案范围的,备案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在线通知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按有关规定办理,并通知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2)备案完成后,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可凭加盖公章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向备案机构领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或《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

 

4.变更备案

如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并备案之后,发生了任何登记事项的变更,企业应在领取变更之后的营业执照后,及时登录外商投资综合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变更备案登记,并领取《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

 

三、外商投资企业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 

如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涉及到从事货物进出口或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则应在完成商务委备案程序之后,及时完成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具体程序应按照“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中“对外贸易”版块的指引进行网上登记操作。下面,以笔者所承办的一个案件为例,列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应提交的文件明细,仅供参考:

 

 

备案通过后,即可领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四、银行开立账户 

上述企业设立及备案程序完成之后,应及时前往银行开立账户,以便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将投资款从境外汇入并结汇后开展在中国境内的业务。此处应注意,外商投资企业在银行开立外币资本金账户时,一般需向银行提供《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或者《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否则银行将无法开立外币资本金账户。

 

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以外币币种将投资款汇入中国境内开立的账户,通过银行结汇之后,企业可将资金用于正常贸易项下。此处应注意,银行结汇时,除用于企业日常备用金项下不需要提供合同与发票,其他情况下均应提供符合企业经营范围的正常交易项下的合同与发票作为支撑材料,以证明企业的合法资金用途。

 

五、外商投资企业联合报告的填报 

根据《关于开展2019年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投资经营信息联合报告的通知》,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应于2019年4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登录“全国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投资经营信息联合报告”平台(http://www.lhnb.gov.cn/),填报2018年度投资经营信息。相关数据信息将在商务、财政、税务、统计、外汇部门间实现共享。2019年度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自下一年度起填报企业年度投资经营信息。外商投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随时关注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规章等的发布,以及时履行相关义务,满足合规性要求,为企业在中国境内开展业务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作者:郑鹏  卢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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