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豪研究】执行异议之诉和确权之诉的关系

Date:2019/01/18 Views:1314

 

【摘要】  现今的民事诉讼活动过程中,执行异议之诉与确权之诉并存的情形很多,极其容易产生混淆。执行异议之诉是在最新的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新型诉讼,确权之诉却是法律诉讼中的基石。执行异议之诉和确权之诉的关系与区别,在诉讼活动中是先提出执行异议之诉还是先提出确权之诉是众多法律从业者尚未深入思考的地方。本文拟在探讨执行异议之诉与确权之诉之间的关系和区别,以明确二者在诉讼活动中合理的提出方式。

【关键词】  确权之诉  执行异议之诉  区别  竞合

 

一、执行异议之诉与确权之诉的历史沿革

 1 执行异议之诉的历史沿革

在我国执行制度逐渐完善的过程中,为了避免当事人虚假执行和未来保护案外人的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首次确立执行异议的制度是在1991年。当时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体现了当时执行异议之诉是实行审查制度。200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1991年的该条规定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第二百零四条是对1991年执行异议制度的完善。在201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并于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法院民事诉讼法解释》)中第三百零四条至第三百一十六条的明确规定,充分体现了对执行异议制度的实践可操作性。

 

 2  确权之诉的历史沿革

我国民法制度确立以来,确权之诉即作为与给付之诉、变更之诉并行存在的三大诉讼类型之一。在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中即存在确权之诉的理念,是我国民法领域众多实体权利可以得以实现的基础,例如对债权债务的确权、对财产所有权人的确权等。

 

二、执行异议之诉与确权之诉的概述

 1 执行异议之诉的概念

执行异议之诉,是在我国法院执行过程中赋予当事人、案外人十分重要的一种救济途径。2001年《民事案件案由》修订后,最高院民事案由课题组将诉定义为案外人通过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益,以诉请法院对该标的物的实体权属作出判决,从而阻止强制执行的救济方式。①可见执行异议之诉指当事人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实体权利存有争议,请求法院解决争议而导致的相关诉讼。

现在执行案件数量剧增,被执行人诚信问题堪忧,在法院执行过程中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一定的侵害的情形在现实过程中是无法全部避免的。在现实生活中,侵害和救济往往都是相伴而生的,执行异议之诉制度作为对当事人和案外人重要的救济途径在法律体系中十分重要。

 

 1.1执行异议之诉是特殊诉讼 

执行异议之诉是目前民事诉讼法中唯一一种允许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提出阻却或继续对执行标的强制执行的诉讼,也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以审判权直接制约执行权的程序之一。②

 

 1.2执行异议之诉是新型诉讼 

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主要原因是认为法院对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侵害了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的合法实体权益。可见,是在涉及到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权属、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的权益受到执行的影响或侵害时,才产生的诉讼。若不解决案外人所提出的异议,将直接导致案外人的权益受到极大损害。此时停止执行处理执行异议之诉,涉及到案外人对权利的确认。

 

 2 确权之诉概述

确权之诉,是常见的三大诉讼之一。它是指一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查清并确认他与对方当事人是否存在着某种民事法律关系。③

 

2.1确权之诉是因当事人双方对他们之间某一法律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产生争议的时候才形成的诉讼。

 

2.2确权之诉的判决并不天然的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确权之诉仅仅是确认某一个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并不要求任何一方当事人履行或者不履行相应的义务。

 

2.3确权之诉的提起,可以是一方当事人已经受到实际侵害,也可以是一方当事人尚未受到实际侵害。

 

三、执行异议之诉与确权之诉的区别

由上文可见,执行异议之诉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权属提出异议,确权之诉是双方当事人因权利归属产生的争议。从而仅仅针对确权之诉,笔者认为是不涉及执行问题的。由此可以看出权属确认是执行异议之诉的事实前提或基础关系,然后由于权属确认本身可以独立成诉,这就导致了执行异议之诉与普通的确权之诉容易产生混淆。④

 

 1  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起诉条件

根据《最高法院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五条关于执行异议之诉的规定,执行异议之诉的起诉条件如下:

1.1时间与管辖: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由执行法院管辖。

 

1.2申请执行人提起异议之诉的条件:(1)根据执行异议申请,人民法院可裁定执行中止;(2)有明确的对执行标的继续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3)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1.3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条件:(1)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2)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3)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2 提起确权之诉的条件

根据我国法律体系,当事人提起确权之诉,须具备的基础条件为:

2.1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不明确。即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在法院作出判决前尚无法明确。

 

2.2因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不明确,导致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已经损害或有可能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致使原告的民事权利已经受到侵害或正在处于危险之中。

 

 3 执行异议之诉与确权之诉的不同

执行异议之诉与确权之诉的不同,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3.1诉讼请求不同。执行异议之诉的诉请应当请求停止对执行标的的执行;确权之诉的诉请为请求法院确认谁来享有权利。

 

3.2管辖法院不同。根据《最高法院民事诉讼法解释》规定,执行异议之诉的管辖法院为执行法院;确权之诉的管辖则按照《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则处理。

 

3.3提起诉讼的期限不同。根据《最高法院民事诉讼法解释》规定,执行异议之诉的期间为收到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确权之诉的期间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一般规则处理。

 

3.4诉讼启动是否存在前置程序的限制不同。根据《最高法院民事诉讼法解释》规定,执行异议之诉的提出是以收到裁定为前提,只有在法院驳回案外人异议的裁定作出并送达之后,案外人才能提起异议之诉。⑤ 而确权之诉的提起并没有前置程序的限制。

 

四、执行异议之诉与确权之诉的竞合

 1 两种观点

在司法实践活动中,常常可见案外人收到裁定书之后并不清楚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还是另行提起确权之诉。针对该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1.1当事人可自主选择。第一种观点认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与确权之诉并不冲突,我国法律也没有明文禁止案外人另案提起确权之诉。故案外人可以另行提起确权之诉,也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在另行起诉和执行异议之诉中有选择权,这种选择权不是彼此排斥,而是相对独立又相互交叉的。⑥

 

1.2不能另行单独提起确权之诉。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执行异议之诉是基于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的实权以及为了阻断法院执行形成的。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的明文规定,案外人对裁定不服后可在法定期限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法律并没有规定其他的救济途径。故,对于实体权利的确定,可在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同时一并要求确认,不能另行单独提起确权之诉。⑦

 

 2 两种观点的优缺点

以上两种观点均存在明显优缺点,并且两种观点的优缺点是相互对立的。

 

第一种观点(当事人可自主选择):优点在于没有限制管辖,充分地保障了案外人的诉讼权利,使得当事人可以更加便利地提起诉讼;缺点在于若当事人在不同地区、不同法院提起诉讼,十分不利于法院内部的审理工作与执行工作的连接,将有可能纵容了案外人恶意另诉、规避执行、浪费司法资源。

 

第二种观点(不能另行单独提起确权之诉):优点在于保障了法院内部的审理工作与执行工作之间的良好连接,在一定程度上保障裁判结果统一,避免了同案不同判的情形出现,为以后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起到规范裁判尺度的作用;缺点在于在法律上限制了当事人的诉权,可能将出现不公平的情形。

 

 3 实践中可采取的方案

在司法实践中,上述两种观点均存在优缺点,且没有出台更多的司法解释或指导原则、会议纪要等文件来规范当事人对于诉权的形式。故,笔者在本文中结合上述两种观点的优缺点,按照诉讼的时间点,来简单梳理一下实践中可以采取的方案。

由上图的执行程序时间图可见:

1.在判决生效之日起至执行案件立案期间,未能开始执行异议程序,不存在执行异议之诉与确权之诉出现交叉或竞合的问题,故当事人可以直接提起确权之诉。

 

2.在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至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期间,虽然已经进入执行阶段,但当事人未提出执行异议,从而执行异议之诉的前置程序未完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案外人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前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法律文书的内容作出处理。这并未否定案外人另行提起确权之诉的权利。故,当事人可以直接提起确权之诉。

 

3.在提出书面执行异议至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期间,案外人已经提出执行异议行使了自己的权利,可以认定为案外人自行启动了执行异议之诉的前置程序。该前置程序如上文所述并非是纯粹的程序审查,法院对此将会进行初步的实质性审查。故,案外人应当等待法院出具裁定对于提出执行异议的认定结果,而不得另案提起确权之诉。

 

4.在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至执行终结期间,案外人可以在执行异议之诉中要求法院进行确权处理。若案外人另案提起确权之诉,是要求法院对案外人实体权利的二次认定,不利于裁判结果统一。故,案外人得另案提起确权之诉。

 

5.在执行程序终结后,案外人只能另行提起确权之诉,通常在这个时间提起诉讼执行标的已经灭失的风险极高。

 

注   释

 奚晓明: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课题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M],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第582页。

② 王江丽、宋玲婷.关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确权诉请的法律思考,国浩律师事务所公众号,2017年08月24日。

③ 李春霖.民事诉讼中的诉[J].北京政法学院学报,1983(02):40-45

④ 冯亚如. 案外人异议之诉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6年,第16页。

⑤ 许学军.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与物权确认的区别[N]. 江苏法制报,2015-07-14(00C)。

⑥ 杜映雪,执行异议之诉与确权之诉互斥还是并行不悖,民主与法制,2017年,载http://www.mzyfz.com/cms/benwangzhuanfang/xinwenzhongxin/zuixinbaodao/html/1040/2017-02-27/content-1254334.html

⑦ 刁安心.执行异议之诉与确权之诉竞合的处置[N]. 江苏经济报,2015-06-17(B03)。

(作者:周奥岚)